花蓮縣文化局為行銷花蓮縣城市形象及在地人文歷史特色,鼓勵影視業者或在地團體於花蓮縣拍片取景及辦理影視推廣活動,透過補助及協拍機制,強化花蓮縣影視產業整體環境,特訂定本簡章。
辦理地點:花蓮縣行政轄區內。
申請期限:即日起至當年度11月10日止(或本案經費用罄為止),須於活動辦理及拍攝影片2週前,檢附相關資料向花蓮縣文化局提出申請,並於當年度12月10日前完成核銷手續
補助類別:
拍片住宿補助:拍片期間之劇組人員住宿費用(前置作業如勘景期間不在補助之列),且住宿地點為「花蓮縣合法立案旅宿業」,每人每日補助300元,核實支應。
在地人士就業補助:拍攝期間任用設籍花蓮縣或實際居住花蓮縣6個月以上(附證明)之人員,於劇組提供薪資前提下,並且符合勞動部公告之勞工基本薪資,花蓮縣文化局得再行補助每人日薪之30%,並以每人每日補助1,000元為上限,核實支應。
拍攝器材租借補助:拍攝期間租用攝影及錄音器材費用,每案補助器材租借費30%,並以3萬元為上限,核實支應。
影視推廣活動補助:辦理影視活動費用,每案補助以5萬元為上限,核實支應。
補助對象:
申請拍片住宿、在地人士就業及拍攝器材租借補助:僅限影視業者。
申請影視推廣活動補助:合法設立之公司、店家及工作室、合法立案團體、花蓮縣文化館舍或藝文空間。
本簡章用詞定義如下:
影視作品:指電視連續劇片、電視電影片、電視節目片、紀錄片、廣告片、音樂影片及以 HD、16釐米或35釐米電影規格所拍攝之電影片或其他經花蓮縣文化局核可之影片。
影視業者:
電影片製作業者。
製作電影片或電視節目之非營利法人或人民團體。
製作電視連續劇類、紀錄片類、廣告片類、電視電影類、電視動畫類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影視推廣活動:電影上映記者會、電影包場(如首映會、特映會等)、主題影展/巡迴展、戶外電影院、影視研討會、影視專題講座、電影專業訓練課程、參加國內外影展(須以花蓮縣為創作場域之影片且申請單位為花蓮縣影視業者)等,其他經花蓮縣文化局核可之推廣活動。
★洽詢電話:03-8227121轉148 花蓮縣文化局 藝文推廣科連小姐(Kawa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