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0年度第1期藝文補助.10/01-11/02受理申請

公告連結|申請須知與申請表(PDF)(odt須知申請表

 一、收件日期 

(一)常態二期:

110年第1期:受理收件時間自109年10月1日至11月2日(遇例假日順延)止,限110年1月1日以後之計畫,並於110年12月31日前執行完畢。

110年第2期:受理收件時間自110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限110年7月1日以後之計畫,並於110年12月31日前執行完畢。

  ※ 專業藝文類「營運扶植」項目、「影音藝術類」之「影音製作」項目申請僅限於第1期受理收件,「營運扶植」可受理二年計畫。

(二)「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四期:

110年第1期:受理收件時間自109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止,限1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計畫。

110年第2期:受理收件時間自110年2月1日至3月10日止,限11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之計畫。

110年第3期:受理收件時間自110年5月1日至6月10日止,限11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之計畫。

110年第4期:受理收件時間自110年8月1日至9月10日止,限11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之計畫。

二、送件方式:

    (一)紙本送件:申請案書表一式1份,以單面印刷,以下列方式投送:

1.掛號郵寄(郵遞、郵局便利包、i郵箱):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收。以中華郵政臨櫃寄送者以郵戳時間為憑,以郵局便利包、i郵箱寄送者以寄件執據時間為憑,不得因郵遞延誤而提出異議。

2.專人送達(含快遞、便利商店快遞):於受理收件期間內本局之上班日上午9:00至下午5:00,送至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簽收。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而提出異議。

    (二)線上申請:於本府市民服務大平台申請系統(網址: https://service.gov.taipei/)填寫相關資料並上傳申請書表及附件(影音資料附件若為光碟,請另行寄送至本局),於受理收件期間內(截止受理日晚上11:59前)成功上傳申請資料,不得因傳送延誤而提出異議

三、本次主要修訂事項:

    1.送件方式新增線上申請(兩者擇一),紙本送件申請書由2份改為1份。

    2.計畫變更申請除來函外,增加線上申請。

    3.「美術與書法水墨類(視覺藝術)」修正為「視覺藝術類」。

    4.社區文化類「藝術教育推廣」項目修改為「研習推廣」。

    5.業務費報支增列:「購買樂譜不得報支」。

    6.維護費除申請「營運扶植」項目始得報支外,若有因補助計畫執行所產生之必要維護費用(例如展覽期間展場器材之維護),經本局審核通過後得以報支。

    7.申請表格6簡化。

    8.申請表格15實施計畫表修改為以15頁為限。

    9.其他修正內容請詳閱申請須知。

四、如有任何問題,請洽藝文補助業務承辦人,
電話1999(外縣巿02-27208889)轉分機:

傳統戲曲類、文學類、社區文化類:分機3525 賴小姐
視覺藝術、舞蹈類、影音藝術類、藝術環境與政策發展類:分機3527 何小姐
音樂類、傳統音樂類:分機3593 胡小姐
現代戲劇類、無形文化資產類(含民俗技藝)、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類、原住民類:分機3601 周先生
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分機3515 羅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