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電影片國內行銷與映演補助及票房獎勵辦理要點修正

說明:


一、依照行政院新聞局100年4月1日新影二字第1000520560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新聞局國產電影片國內行銷與映演補助及票房獎勵辦理要點」 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 業經新聞局於中華民國 100年 4月1日以新影二字第 1000520456Z 號令修正發布, 茲公告如下。




行政院新聞局 令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新影二字第1000520456Z號

 
修正「行政院新聞局國產電影片國內行銷與映演補助及票房獎勵辦理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行政院新聞局國產電影片國內行銷與映演補助及票房獎勵辦理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

局長 江啟臣


行政院新聞局國產電影片國內行銷與映演補助及票房獎勵辦理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三、申請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之國片,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於申請年度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後,首次領有電影片准演執照,且於申請年度前一年之十二月一日至申請年度之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內,在我國作首輪商業映演,且未曾申請本局行銷或映演補助。
(二)應於本局核定公告之直轄市、縣(市)「國片院線」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
(三)申請行銷補助之國片,全國票房應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
(四)申請映演補助之國片,其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1目所列補助項目之行銷費用,應逾申請映演補助之金額。
(五)自首輪商業映演全部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於無線電視、有線電視、衛星電視或網際網路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且應於首輪商業映演全部結束後,始得發行DVD、VCD或錄影節目帶。

前項所稱首輪商業映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非短片、動畫片或紀錄片之國片─
1、該國片於我國首次映演之日起六個月內,應有三個以上拷貝在本局核定公告之「國片院線」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同時進行營利性質之首輪映演。
2、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之首輪商業映演,其映演期間不得中斷,且應於平日下午二時至十時、星期六、日及行政院核定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載放假之節日全天之時段,每日映演至少三場,且連續達七日以上。

(二)短片、動畫片或紀錄片之國片─
1、該國片於我國首次映演之日起六個月內,應有一個以上拷貝在本局核定公告之「國片院線」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同時進行營利性質之首輪映演。
2、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之首輪商業映演,其映演期間不得中斷,且全國首輪商業映演場次合計應達二十場以上。



四、行銷補助、映演補助之項目及額度
(一)行銷補助:
1、補助項目(指國片首輪商業映演產生之下列各補助項目費用。但行銷企畫人員人力成本費以外之人力成本、後製作、租用十六釐米及DV放映器材設備費用均不包括在內。)
(1)宣傳品製作費(例如:海報、立牌及其他創意且實用之宣傳品製作費等);
(2)媒體廣告製作費(例如:預告樣片製作拷貝費、報紙鋅版之預告版及上片版費等);
(3)國片正片映演拷貝製作費,且受補助之拷貝數量不得多於映演場所之數量;
(4)媒體廣告時段或版面購買費(例如:電視時段、廣播時段、網路廣告、報紙廣告、雜誌廣告、燈箱廣告、捷運月台TV、公車BeeTV、戶外電視牆購買費等);
(5)試映會、首映會之活動費(例如:場租、設備、座談活動費等);
(6)行銷企畫人員人力成本費(指行銷總監及媒體企畫人員之人力成本)。

2、補助額度:前目之(1)至(6)各單項之補助額度不得逾各該單項申請費用之百分之三十,且各單項補助金額總和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前目之(6)行銷企畫人員人力成本費以新臺幣十萬元為補助上限。

(二)映演補助:
每日映演補助金,應依映演場所每日映演場次,比例核給,且不得逾本局核定公告之「國片院線」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每日映演補助上限;每一映演場所之映演補助不得逾十四日,且前七日之映演場次不得逾四十二場,映演補助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寒、暑假及春節檔期,映演補助總額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映演短片、動畫片、紀錄片者,每一映演場所之映演補助不受十四日及前七日之映演場次不得逾四十二場之限制。
各年度本要點補助金預算經費,於各年度結束前已執行完畢者,本局不再受理申請。



六、申請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之期限及程序
每年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之申請,分二梯次辦理:

(一)第一梯次申請期限:每年四月十五日至同年四月三十日止。
(二)第二梯次申請期限:每年十月十五日至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電影片發行業應於全國票房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之國片完成全國首輪商業映演後六個月內,檢具第五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應備文件,於前項申請期限內向本局同時提出申請;屆期未申請或雖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不完全,經本局通知七日內補正,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均應不受理其申請。

電影片發行業應於全國票房未逾新臺幣六十萬元之國片完成全國首輪商業映演後六個月內,檢具第五點第(二)款規定之應備文件,於第一項申請期限內向本局提出申請;屆期未申請或雖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不完全,經本局通知七日內補正,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均應不受理其申請。


資料來源:行政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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