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紀錄片從業人員職業工會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一、 2021 年 6 月第四屆第 16 次理監事會訂定
二、 本會應提供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三、 本會設置性別平等處理委員會,受理本會性騷擾等相關申訴案件。
四、 性別平等處理委員會
1. 委員會之成員與理監事任期一致,於該屆理監事選出後推選組成,為 3~4 人之常設委員會,可依各案件性質增減任務性委員。
2. 委員會之組成,女性成員應佔 1/2 以上,且單一性別不得低於 1/3。
3. 委員會應公開揭示相關聯繫方式供申訴之用。
2. 委員會之組成,女性成員應佔 1/2 以上,且單一性別不得低於 1/3。
3. 委員會應公開揭示相關聯繫方式供申訴之用。
1. 申訴人得以言詞或書面向委員會之召集人提出。若委員會召集人為當事人,則向其他委員或本會理事長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之委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填具本會性騷擾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
●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2. 委員會接獲申訴後,得進行調查,調查過程應保護雙方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由委員會召開委員會議後,聯繫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各別召開會議。
3.通知被申訴人時,只須告知大略之事實、申訴人身分即可。
4. 委員會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通知雙方當事人及交送本會理監事會決議。
六、 處理性騷擾之申訴,原則以不公開方式為之,除雙方當事人有特別要求則以個案處理之。
七、 自申訴日起,兩個月內須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惟須讓雙方當事人知悉。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 前項申訴案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
八、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會應視情節輕重,對被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九、 委員會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十、 本會認為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必要時,得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十一、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 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紀工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 紀工會性騷擾申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