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紀錄片製作補助要點第六點。
一、申請期間: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止。
二、節目類型:系列型及非系列型。
三、遞件方式:
(一)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截止日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二)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者(如快遞、宅配或超商寄件等),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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