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電影片製作業拍攝現場工作人員納入勞基法84-1】
今年(2021)11月2日勞動部公告「核定電影片製作業拍攝現場工作之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一之工作者」(勞動條3字第1100131410號)。關於此案紀錄片工會一直以謹慎的態度面對,並對於勞動部核定此案一事予以正面肯定。
此案緣起於2017年新版「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修正實施後,電影片製作業的勞、資雙方陸續察覺該法令要在產業內全面落實,有諸多與電影拍攝現場需求不符及窒礙難行的部分。電影片製作業為高工時、高強度之行業,勞動樣態也相對複雜多元。在前製期、拍攝期與後製期,不同階段各部門各自有不同的工作樣態,工作人員因不同專業與職務,有時也有不同的勞雇關係與契約。尤其是電影拍攝期的現場工作人員勞動樣態與拍攝實際需求,事實上要以新版勞基法「固定工時」及「一例一休」等規範來落實,確實有其彈性不足及困難之處。
為此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簡稱電影基金會)於2018年發起倡議,並主動與中華民國導演協會(簡稱導演協會)、台北市電影戲劇業職業工會(簡稱電影職工會)和臺北市紀錄片從業人員職業工會(簡稱紀錄片工會)業界幾個相關團體商議因應之道。經由各團體多次內部及團體間的來回討論與意見匯集,最終達成5點原則共識(參閱下文),並於2020年由電影基金會、導演協會、電影職工會和紀錄片工會,共同聯名向勞動部提案,將「電影片製作業拍攝現場工作人員納入為勞基法第84條之一工作者」(俗稱責任制)。勞動部分別於今年2月及9月召開此提案的專家諮詢會議,終於11月2日公告通過此提案,「核定電影片製作業拍攝現場工作之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一之工作者」(勞動條3字第1100131410號)。
以下為4個共同提案團體之共識:拍攝期工作人員的5項基本勞動原則條件。
工時:每日最高工作時間為12小時(2小時加班含交通時間)或每日最高工作時間為11小時不含交通。
休假:做6天休一天,連續休息時間需達11小時;完整休假日為收工起算30小時;移景不算休假。
工作中休息時間:工作中休息1小時。
加班費:11至12小時加成為1.33。
安全及保險:工作場地需設感電危害預防;劇組需幫工作人員保團保及商業保險;若已經於工會保勞健保者需出具加保證明。
紀錄片工會認為,在勞動部核定「電影片製作業拍攝現場工作之人員為勞基法第84條之一之工作者」之後,接下來大家更應關注與重視契約範本真正落實的狀況。紀錄片工會在此除了呼籲各縣市勞動主管機關,擬定勞動契約範本時,內容應符合上述共同提案團體的5點原則共識,並加強宣導及落實勞檢機制之外;同時也希望電影產業各方團體與從業人員一起努力推動、遵守本案之原則共識。共同透過落實相對健全與合理的勞動條件,邁向不過勞、不血汗的勞動環境,促使影視產業往更正向、更永續的方向發展。
附上工會版契約範本、紀工聚會座談錄影檔,
歡迎影視從業人員們自行運用,同時也提醒若遇到勞動問題或糾紛,
無論是否為紀錄片工會會員,都可以與工會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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