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一百零三年度紀錄片補助要點】
補助申請案申請期間為,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103年2月10日止。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植我國紀錄片產業發展,提昇臺灣紀錄片創作之品質與數量,以期發揮紀錄片關鍵之社會功能,爰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許可領有證照之電影片製作業、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且未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一) 曾依本局訂定之輔導、獎勵法令獲獎(補)助資格,經本局取消、撤銷、廢止,且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三) 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三、紀錄片長度及規格
(一) 長度應達四十五分鐘以上(不含廣告)。
(二) 視訊格式應為1920 X 1080i廣播級HD(含)以上規格。
(三) 音訊格式:
1、 一般:1/2軌與3/4軌相同立體聲。
2、 環場音效:1/2軌杜比E或3/4立體聲。
(四) 完成帶片尾起始處應明示該片獲本局補助之文意。
四、補助金額度
(一) 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且補助金額不得逾該案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全案製播長度達四百五十分鐘以上之系列型紀錄片,經本局評估製作規模後,其補助金額得不受上開額度限制,但仍不得逾申請案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
(二) 獲補助紀錄片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實際支出總金額未達企畫書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時,本局應按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
五、紀錄片及其企畫書應具備條件
(一)獲補助紀錄片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曾發行、散布、傳輸、公開播送或映演者。
(二)未曾以相同或相類似之企畫書內容,獲得本局電視或電影片製作補助。
(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但因題材或取材必要,須以外語表述者,不在此限。
(四)不得全程在國外(含大陸及港澳地區)取景及拍攝。但題材係記錄境外之我國人物者,不在此限。
(五)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製作人、導演、編劇(如有)、演員(如有)主持人(旁白)、技術人員(指擔任攝影、燈光、收音、剪接、動畫及音效等職務者),不得少於各該職務人數二分之一。
(六)後製(指調色、調光、剪輯、錄音、特效、音效、混音及其他後製工作)項目應於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七)屬合資製作者,應有一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需逾該紀錄片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及實際支出總金額二分之ㄧ。
(八)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獲補助紀錄片;其屬合資製作者,應以全體合資製作者名義製作。
(九)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不得有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製作、委製、合製、補助之情形。
(十)不得有違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之情事。
其餘詳細內容請至影視局相關網頁,下載補助要點與申請案企畫書參考格式
補助申請案申請期間為,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103年2月10日止。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植我國紀錄片產業發展,提昇臺灣紀錄片創作之品質與數量,以期發揮紀錄片關鍵之社會功能,爰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許可領有證照之電影片製作業、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且未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一) 曾依本局訂定之輔導、獎勵法令獲獎(補)助資格,經本局取消、撤銷、廢止,且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三) 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三、紀錄片長度及規格
(一) 長度應達四十五分鐘以上(不含廣告)。
(二) 視訊格式應為1920 X 1080i廣播級HD(含)以上規格。
(三) 音訊格式:
1、 一般:1/2軌與3/4軌相同立體聲。
2、 環場音效:1/2軌杜比E或3/4立體聲。
(四) 完成帶片尾起始處應明示該片獲本局補助之文意。
四、補助金額度
(一) 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且補助金額不得逾該案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全案製播長度達四百五十分鐘以上之系列型紀錄片,經本局評估製作規模後,其補助金額得不受上開額度限制,但仍不得逾申請案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
(二) 獲補助紀錄片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實際支出總金額未達企畫書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時,本局應按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
五、紀錄片及其企畫書應具備條件
(一)獲補助紀錄片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曾發行、散布、傳輸、公開播送或映演者。
(二)未曾以相同或相類似之企畫書內容,獲得本局電視或電影片製作補助。
(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但因題材或取材必要,須以外語表述者,不在此限。
(四)不得全程在國外(含大陸及港澳地區)取景及拍攝。但題材係記錄境外之我國人物者,不在此限。
(五)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製作人、導演、編劇(如有)、演員(如有)主持人(旁白)、技術人員(指擔任攝影、燈光、收音、剪接、動畫及音效等職務者),不得少於各該職務人數二分之一。
(六)後製(指調色、調光、剪輯、錄音、特效、音效、混音及其他後製工作)項目應於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七)屬合資製作者,應有一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需逾該紀錄片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及實際支出總金額二分之ㄧ。
(八)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獲補助紀錄片;其屬合資製作者,應以全體合資製作者名義製作。
(九)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不得有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製作、委製、合製、補助之情形。
(十)不得有違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之情事。
其餘詳細內容請至影視局相關網頁,下載補助要點與申請案企畫書參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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