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一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

編按:101年度國展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新增紀錄片組,歡迎有興趣的會員投件!

按行政院新聞局新影四字第1010520262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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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輔導金電影長片之組別及補助比率、金額
輔導金電影長片獲補助金額,不得逾獲輔導金者出資總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並以第二項各款規定金額為上限。
本年度輔導金電影長片分下列三組,每組獲選名單及每名輔導金金額由輔導金評選小組依本要點規定完成評選,並作成建議;實際獲選名單及金額由本局核定並公告之。
(一)一般組:獲一般組輔導金金額,不得達申請案企畫書所載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總成本之百分之五十,且每名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上限。

(二)新人組:獲新人組輔導金金額,不得達申請案企畫書所載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總成本之百分之五十,且每名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三)紀錄片組:獲紀錄片組輔導金金額,不得達申請案企畫書所載輔導金電影長片製作總成本之百分之五十,且每名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五、輔導金電影長片應符合之條件
(一) 一般組:導演、製片之一應曾執導或製作二部以上電影長片,其中一部電影長片之全國票房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臺北市地區票房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且同一導演於每梯次所有申請案,以執導一部電影長片為限,同一製片於每梯次所有申請案,以製作二部電影長片為限,並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1.導演、製片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應在國內完成。
2.導演及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屬相同國籍者,未逾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應在國內完成。
3.動畫電影長片在國內製作費用達製作費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導演(或製片)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參加該電影長片製作之人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應在國內完成。

(二)新人組:導演曾執導一部電影長片、二十分鐘以上之短片,或七十五分鐘以上之單元劇,且同一導演於每梯次所有申請案,以執導一部電影長片為限,並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1.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應在國內完成。
2.導演及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屬相同國籍者,未逾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應在國內完成。
3.動畫電影長片在國內製作費用達製作費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參加該電影長片製作之人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應在國內完成。

(三)紀錄片組:導演曾執導一部電影長片或二十分鐘以上之短片,且同一導演於每梯次所有申請案,以執導一部電影長片為限,並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1.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參加該電影長片製作之人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應在國內完成。
2.導演及三分之一以上參加該電影長片製作之人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應在國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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