贏得了徵件,賤賣了作品? 參加徵件比賽時,如何利用《著作權保障辦法》保護自身權益

贏得了徵件,賤賣了作品?

參加徵件比賽時,如何利用《著作權保障辦法》保護自身權益


爲了杜絕藝術工作者的創作成果被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被收走,2021年10月,文化部頒佈了《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下稱《著作權保障辦法》)。

什麼是《著作權保障辦法》?



以下就來介紹《著作權保障辦法》可以如何在參與徵件比賽時保障大家。

《著作權保障辦法》原則一:保障「著作人格權」


所以,如果你看到徵件的授權書上有以下的句子,那它很可能已經違反了《著作權保障辦法》:


《著作權保障辦法》原則二:保障「著作財產權」



所以,如果你看到徵件的授權書上有以下的句子,那它或許有違反了《著作權保障辦法》的嫌疑:




主辦方要多少授權才叫合理?

徵件主辦方向得獎者要求多少授權才叫合理?首先,主辦方應理解到自身的使用需求,只取夠用的授權。那什麼叫做夠用?可以參考文化部製作的懶人包


(圖/文化部)

另外,「主辦方要多少授權才叫合理」這題也是「情境題」,需要結合獎金金額、使用性質及徵件對象特性來考量。這也是爲什麼雖然《著作權保障辦法》原則上是要保障創作者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但還是允許一些例外的狀況。

譬如,如果徵件之對象爲「專用而具排他性」者(譬如如果稅務局徵件,要拍一個關於稅務局服務的影片時),或有「合理之對價、報酬或權利金」時,主辦方還是可以約定享有全部或部分著作財產權,或取得專屬授權。此外,徵件成果之使用也應區分營利和非營利性質,有營利性質者應約定支付較高之獎金、報酬或權利金。

簡單來說,就是有多少尊重,就給多少授權。

如何落實《著作權保障辦法》?遇到魔鬼徵件授權書要如何應對?

有了這份《著作權保障辦法》,創作者在參加徵件比賽時就多了一份保障。但是條文到落實之間,目前還是有距離了。公部門的徵件比賽本身都未必自我約束,而我們在第一線遭遇侵權處境時也往往還是手足無措。因此,究竟在具體做法有哪些呢?



以上為大家集結應對「公部門」徵件的攻防,希望可以為大家幫上忙。

(等等,那私人機構的呢?)

這篇文章一直在將公部門徵件的事,大家一路看到這邊,一定會很想知道:「那私人機構的呢?」

老實說,這份《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對於私人機構主辦的徵件比賽的確僅有建議的性質,只能依憑他們的良心是否改進。

但是我們也不要因此而洩氣,工會很需要蒐集大家一路以來的經驗和意見,謀定而後動。

所以目前我們除了會持續關注這個議題,大家可以持續留意我們在官網上為大家彙整的各項徵件比賽的資訊(包含辦法上對著作權的約定)以外,也非常歡迎大家接下來一旦遇到不合法、不合理、有疑慮的徵件條件時,無論主辦單位是私人機構或公部門,只要遇到就與工會聯繫,不僅可以讓工會知道有這樣的情形,或許我們還可以一起來討論進一步的倡議和行動!

當你拿起電話,猶豫著「打過去主辦單位會有人重視嗎?」的時候,先打給工會吧!我們在乎、我們重視,請大家多跟我們互通消息,讓我們攜手同行,一起讓徵件辦法變得更爲符合我們作為創作者的權利吧!
紀錄片工會

我們是台灣第一個由紀錄片工作者發起的自主工會,於2006年9月9日正式成立。

我們不只希望保障紀錄片工作者基本勞動權利、提升紀錄片工作專業水平,更以促進紀錄片產業發展為目標,期望國內紀錄片環境能更健全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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