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行銷新北市城市風貌及人文風情,特訂定「新北市政府100年度補助『新北市電影短片製作』拍攝實施計畫」,針對以新北市為拍攝主景之電影短片進行補助拍攝實施計劃。凡主題與新北市相關、影片場景對行銷新北市有正面效益,歡迎向文化局提出申請,申請截止日為10月31日止。相關資訊可至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網址:http://www.culture.tpc.gov.tw/查詢,或電洽文化局29603456轉4597。
壹、主題
描述新北市之人、事、史、地、物相關之劇情、實驗、動畫、紀錄影片作品。
貳、申請期間
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以郵戳為憑)
以上受理時間必要時得調整之。
參、補助金額
本計畫補助金額每案以新臺幣300萬元為上限。補助金額並以不超過申請案企畫書所載製作總成本50%為原則,惟以個人名義申請者,不在此限。各案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
肆、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應為電影短片之導演或製片;或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
(二)本年度新北市電影短片製作以具地域特性之影片為補助重點,企劃案應具有下列特色:
1.以新北市動人的人、事、史、地、物作為主要發展背景之作品,其中新北市之場景應佔總全片長度80 %。
2.影片內容須有足以辨識本市景點之場景,且對行銷本市有實質效益。
3.本製片案應優先於本市進行影片製作。
(三)製作規格為:
1.影片長度為二十分鐘以上,六十分鐘以內,且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2.以三十五釐米、十六釐米、超十六釐米底片以上規格拍攝,且其複製片應以同等規格製作。或以電影規格之HD高畫質數位攝影機拍攝,且其複製片應以HD CAM及藍光BD規格數位檔案輸出。
(四)影片完成後須於本市辦理全台公開首映或特映會。
伍、補助申請之限制
(一)曾依本局電影製作補助、影音藝術補助作業要點等獲補助,逾期未結案或有違約情事者,不得申請補助。
(二)申請案不得為政府、政黨或以其為主要股東單位之主辦、委製、合製計畫。同一申請案不得重複領取本局其他補助款項,且領取政府機關各項補助合計不得超過影片製作總成本。該計畫如已同時進行申請其它資助者,應於申請書中述明,否則本局得撤銷補助。
陸、申請書及企劃書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附錄二)及新北市電影短片製作企劃書(附錄三)十五份,向本局申請補助。企劃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依序具體填寫:
(一)片名、類型、製片立意、製作規格、預定於本市拍攝地點、預估製作期程。
(二)劇本(含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劇本請另行裝訂成冊。人物介紹請以適當字數或圖、表進行說明)。
(三)影片製作團隊介紹(含製片人、導演、編劇、主要演員、藝術與技術人員及過去實蹟),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1.編劇出具同意將劇本拍攝為本電影短片之授權文件影本。
2.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該著作及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劇本 之授權文件影本。
3.請自提符合「國產電影片本國電影片及外國電影片之認定基準」第一點所稱「國產電影片」之規定證明文件。
4.製作團隊成員同意參與本電影短片製作之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主要演員、藝術與技術人員,未確定者應註明「未確定」或「建議人選」且免附相關資料,未註明者,視同已確定)。
備註:第1、3點為必備文件;第2點若有此情況時,為必備文件,無則免附;第4點請盡量提供,以增加企劃案說服力。
(四)申請人過去實績說明(例如過去製作影片之經歷、得獎紀錄等,請盡量提供,以增加企畫案說服力),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人如為依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需提供許可證影本及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申請之影片如係合資、合製者,應檢附合資合製同意文件影本。
(五)影片行銷及參展計畫。需詳列影片放映及國內外參展規劃。
(六)預估總成本表。
(七)對本市優質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及回饋計畫。回饋計畫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運用本市人、事、史、地、物、場景及電影產業、從業人員參與情形說明。
2.出具書面同意文件永久授權本局無償使用受補助影片內容做為宣傳本市推廣影視業務之公益使用,其運用範圍包括:
(1)於非營利活動、影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本市行政機關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須於影片結案兩年內配合參加新北市電影藝術節及相關活動。
4.無償提供本影片於本市拍攝之幕後花絮至少十分鐘,供本局作行銷等公益之用。
5.影片之片尾及各項對外文宣品應標示補助單位及機關識別圖樣。標示方式及機關識別圖樣由本局定之。片首及片尾處須明示「本片係新北市政府一百年度補助新北市電影短片製作影片」或類似文意。
(八)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申請書、企畫書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全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不受理其申請。
以上文件請依序並詳列目錄,以A4紙張直式橫書缮打、影印,一式十五份,以本申請書為首頁,左側裝訂成冊,於申請收件截止日(郵戳為憑)前寄至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收,地址: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請於封面註明申請新北市電影製作補助)。
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原則上不予退件。申請者如要求退還,需備妥填具地址之回郵信封,供本局寄還。
壹、主題
描述新北市之人、事、史、地、物相關之劇情、實驗、動畫、紀錄影片作品。
貳、申請期間
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以郵戳為憑)
以上受理時間必要時得調整之。
參、補助金額
本計畫補助金額每案以新臺幣300萬元為上限。補助金額並以不超過申請案企畫書所載製作總成本50%為原則,惟以個人名義申請者,不在此限。各案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
肆、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應為電影短片之導演或製片;或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
(二)本年度新北市電影短片製作以具地域特性之影片為補助重點,企劃案應具有下列特色:
1.以新北市動人的人、事、史、地、物作為主要發展背景之作品,其中新北市之場景應佔總全片長度80 %。
2.影片內容須有足以辨識本市景點之場景,且對行銷本市有實質效益。
3.本製片案應優先於本市進行影片製作。
(三)製作規格為:
1.影片長度為二十分鐘以上,六十分鐘以內,且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2.以三十五釐米、十六釐米、超十六釐米底片以上規格拍攝,且其複製片應以同等規格製作。或以電影規格之HD高畫質數位攝影機拍攝,且其複製片應以HD CAM及藍光BD規格數位檔案輸出。
(四)影片完成後須於本市辦理全台公開首映或特映會。
伍、補助申請之限制
(一)曾依本局電影製作補助、影音藝術補助作業要點等獲補助,逾期未結案或有違約情事者,不得申請補助。
(二)申請案不得為政府、政黨或以其為主要股東單位之主辦、委製、合製計畫。同一申請案不得重複領取本局其他補助款項,且領取政府機關各項補助合計不得超過影片製作總成本。該計畫如已同時進行申請其它資助者,應於申請書中述明,否則本局得撤銷補助。
陸、申請書及企劃書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附錄二)及新北市電影短片製作企劃書(附錄三)十五份,向本局申請補助。企劃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依序具體填寫:
(一)片名、類型、製片立意、製作規格、預定於本市拍攝地點、預估製作期程。
(二)劇本(含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劇本請另行裝訂成冊。人物介紹請以適當字數或圖、表進行說明)。
(三)影片製作團隊介紹(含製片人、導演、編劇、主要演員、藝術與技術人員及過去實蹟),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1.編劇出具同意將劇本拍攝為本電影短片之授權文件影本。
2.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該著作及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劇本 之授權文件影本。
3.請自提符合「國產電影片本國電影片及外國電影片之認定基準」第一點所稱「國產電影片」之規定證明文件。
4.製作團隊成員同意參與本電影短片製作之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主要演員、藝術與技術人員,未確定者應註明「未確定」或「建議人選」且免附相關資料,未註明者,視同已確定)。
備註:第1、3點為必備文件;第2點若有此情況時,為必備文件,無則免附;第4點請盡量提供,以增加企劃案說服力。
(四)申請人過去實績說明(例如過去製作影片之經歷、得獎紀錄等,請盡量提供,以增加企畫案說服力),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人如為依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需提供許可證影本及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申請之影片如係合資、合製者,應檢附合資合製同意文件影本。
(五)影片行銷及參展計畫。需詳列影片放映及國內外參展規劃。
(六)預估總成本表。
(七)對本市優質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及回饋計畫。回饋計畫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運用本市人、事、史、地、物、場景及電影產業、從業人員參與情形說明。
2.出具書面同意文件永久授權本局無償使用受補助影片內容做為宣傳本市推廣影視業務之公益使用,其運用範圍包括:
(1)於非營利活動、影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本市行政機關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須於影片結案兩年內配合參加新北市電影藝術節及相關活動。
4.無償提供本影片於本市拍攝之幕後花絮至少十分鐘,供本局作行銷等公益之用。
5.影片之片尾及各項對外文宣品應標示補助單位及機關識別圖樣。標示方式及機關識別圖樣由本局定之。片首及片尾處須明示「本片係新北市政府一百年度補助新北市電影短片製作影片」或類似文意。
(八)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申請書、企畫書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全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不受理其申請。
以上文件請依序並詳列目錄,以A4紙張直式橫書缮打、影印,一式十五份,以本申請書為首頁,左側裝訂成冊,於申請收件截止日(郵戳為憑)前寄至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收,地址: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請於封面註明申請新北市電影製作補助)。
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原則上不予退件。申請者如要求退還,需備妥填具地址之回郵信封,供本局寄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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