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旨:
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縣民認識家鄉、凝聚共識,振興文化產業、提升文化環境及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本縣100年度施政計畫辦理。
三、補助對象:
(一) 為本縣各級教師與學生、基金會、文史工作者、社區工作者。
(二) 曾有本縣生活經驗且認同本縣者。
(二) 曾有本縣生活經驗且認同本縣者。
四、辦理項目
(一)本補助計畫以自然村聚落、或文化生活圈等為調查撰寫單位,
舉凡有關該單位自然景觀、人文、歷史、產業、文化、建築、
民情風俗等變遷皆列入調查撰寫範圍。
(二)撰寫方式:
1.文字紀錄:分為長篇(5-7萬字)、中篇(2-3萬字),配合照片
(所提供數位照片解析度至少為300dpi tif檔)、圖像、地圖(須
符合比例尺)。
2.影像紀錄:紀錄片,片長以60分鐘為原則。
(三)簡章、報名表及相關資料如附件。
舉凡有關該單位自然景觀、人文、歷史、產業、文化、建築、
民情風俗等變遷皆列入調查撰寫範圍。
(二)撰寫方式:
1.文字紀錄:分為長篇(5-7萬字)、中篇(2-3萬字),配合照片
(所提供數位照片解析度至少為300dpi tif檔)、圖像、地圖(須
符合比例尺)。
2.影像紀錄:紀錄片,片長以60分鐘為原則。
(三)簡章、報名表及相關資料如附件。
五、申請程序與日期:
(一)文字紀錄:
1.初審:請依計畫格式(如附件一)填報計畫,以所記錄之區域為主題,於100年4月15日前送本局申請。
申請方式:直接E-mail本局文化資產科曾馨瑩(mus_yin@mail.bocach.gov.tw)。
2.複審:於100年11月20日前完稿後,傳送本局複審。
(二)影像紀錄:
1.拍攝計畫書:於100年4月15日前提送拍攝計畫書(如附件一)至本局備查。
2.於100年11月20日前將拍攝完成帶子以VCD、DVD (NTSC系統)方式提送本局審查,經本局審查通過者,發給獎金並出版。(獲獎者提供DV完成帶予本局)
1.初審:請依計畫格式(如附件一)填報計畫,以所記錄之區域為主題,於100年4月15日前送本局申請。
申請方式:直接E-mail本局文化資產科曾馨瑩(mus_yin@mail.bocach.gov.tw)。
2.複審:於100年11月20日前完稿後,傳送本局複審。
(二)影像紀錄:
1.拍攝計畫書:於100年4月15日前提送拍攝計畫書(如附件一)至本局備查。
2.於100年11月20日前將拍攝完成帶子以VCD、DVD (NTSC系統)方式提送本局審查,經本局審查通過者,發給獎金並出版。(獲獎者提供DV完成帶予本局)
六、經費編列:
依本縣經費支用標準辦理。
七、經費補助原則
(一)文字紀錄:
1.長篇計畫:補助總經費上限為每一單位、每一個計畫以6萬元為原則。
2.中篇計畫:補助總經費上限為每一單位、每一計畫以3萬元為原則。
(二)影像紀錄:
紀錄片:經本局審查評審,擇優取三名,第一名獎金新台幣10萬元整,第二名獎金新台幣6萬元整,
1.長篇計畫:補助總經費上限為每一單位、每一個計畫以6萬元為原則。
2.中篇計畫:補助總經費上限為每一單位、每一計畫以3萬元為原則。
(二)影像紀錄:
紀錄片:經本局審查評審,擇優取三名,第一名獎金新台幣10萬元整,第二名獎金新台幣6萬元整,
第三名獎金新台幣4萬元整,佳作若干名,頒發獎狀。
八、文字紀錄審核及注意事項:
(一)計畫分初審與複審,申請案件經本局邀請委員進行初審後,將計畫核定情形函知各申請者,通過初審之計劃即可進行撰寫,並接受本局各項輔導。
(二)於100年11月20日撰寫完成後送本局邀請委員進行複審,複審通過後,方可支付費用。
(三)本案經複審通過各項計畫,提供本局日後出版專輯,本局擁有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歸屬於作者。
(四)本計畫複審通過並修正後,應函送執行成果(書面資料1份、電子檔乙份)送本局辦理結案。
(二)於100年11月20日撰寫完成後送本局邀請委員進行複審,複審通過後,方可支付費用。
(三)本案經複審通過各項計畫,提供本局日後出版專輯,本局擁有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歸屬於作者。
(四)本計畫複審通過並修正後,應函送執行成果(書面資料1份、電子檔乙份)送本局辦理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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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