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依據行政院新聞局101年1月9日新影二字第1000522420號函辦理。
行政院新聞局令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新影二字第1000522418Z號
修正「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一點附表一、第十二點附表二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一點附表一、第十二點附表二規定
局 長 楊永明
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十二、 經本局甄選或自行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入圍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及其他國際影展之國產電影片,應由該電影片之我國電影片製作業於影展結束後三十日內,檢具參展成果報告及申請補助項目之各項支出憑證向本局申請補助參與該電影片製、編、導、演人員參展往返機票、食宿費用;其無電影片製作業者,應由該電影片准演執照所載我國籍申請人申請。
前項費用之補助數額如附表二。但入圍第一類國際影展,且對於推廣國產電影片具有重要意義者,補助人數經本局專案核定,得不受附表二規定。
逾第一項期間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均應駁回其補助之申請。
第十一點附表一
第十二點附表二
行政院新聞局令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新影二字第1000522418Z號
修正「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一點附表一、第十二點附表二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一點附表一、第十二點附表二規定
局 長 楊永明
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十二、 經本局甄選或自行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入圍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及其他國際影展之國產電影片,應由該電影片之我國電影片製作業於影展結束後三十日內,檢具參展成果報告及申請補助項目之各項支出憑證向本局申請補助參與該電影片製、編、導、演人員參展往返機票、食宿費用;其無電影片製作業者,應由該電影片准演執照所載我國籍申請人申請。
前項費用之補助數額如附表二。但入圍第一類國際影展,且對於推廣國產電影片具有重要意義者,補助人數經本局專案核定,得不受附表二規定。
逾第一項期間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均應駁回其補助之申請。
第十一點附表一
第十二點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