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工會編案:近期業界發生了「大愛電視台本票事件」:大愛電視台在與製作方簽定製作合約期間,要製作方簽本票,導致了合約終止時大愛電視台得以繞過合約,對製作方直接追回已支付之製作費事件,使得導演與其他影人「各背了一間房子的頭期款」。「本票」到底是什麼?法律上簽下本票會有什麼風險?電視台合約中的「本票制度」有什麼問題?讓我們來和大家解釋。
Q:什麼是本票?
A:本票是一種書面承諾,保證簽署人在約定的日期或見到此票據時,需無條件支付上面約定之金額。由於本票有「流通性」及「無因性」的特質,所以拿到本票等同於現金。只要本票的格式沒有錯誤,並且有「本票」兩字,法院要強制執行本票時僅需對本票進行「形式審查」,而不會探究當事人之間為什麼要簽本票、執行是否合理,或是否真的有債權等。
Q:電視台解釋說設置「本票制度」,要影人在簽約時押本票,是因爲本票在實際執行面來說比合約方便,希望我不要增加他們的行政負擔。
A:你是否知道如果電視台對你執行本票,你需要背負什麼行政與財務負擔?
第一,電視台強制執行本票時並不需要舉證,法律程序也不會受到輿論和製作合約的內容影響。但如果你想要電視台停止執行本票,會需要負舉證責任,作「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即使未違約也需要花費大量金錢和時間進行法律抗辯。
第三,如果你要暫停本票的執行以配合訴訟期,會需支付高額反擔保金。例如,300萬的本票,可能需要額外支付66萬的反擔保金,並需等待4年以上的訴訟期。你準備好承受這些負擔了嗎?
Q:電視台說,本票制度的出現是因為擔憂導演拿到了第一期款後捲款潛逃,直接不拍了。他們說如果我不簽的話,他們什麼保障都沒有。
A:電視台這種說法是出於對合約的不理解、無知與無視,其實委製合約已經有保障他們的條文了!委制合約中的「違約條款」,多已表示電視台可以在終止或解除合約的某個時間內,要求未履約之製作方返還已領取或溢領之全部製作費。這條款本身已足以保障電視台,不會因爲導演捐款潛逃而受損失。簽本票與合約是功能重疊。
Q:既然本票和合約中的違約條款已經有功能重疊,為什麼電視台還是要求導演額外簽本票?
A:因爲本票的執行可以繞過合約、並繞過第三方(譬如法院和銀行)的審核和仲裁,直接執行,因此給予電視台幾乎不受限制的權力。簡單來說,簽本票是為了架空合約對製作方的保護。
Q:電視台說,簽本票是合約的一部分,只是行政流程而已,不違約的話不會執行。合作過程中,我們跟製作人的關係很好,製作人擔保他們不會隨便執行本票,我也覺得對方很有善意。不簽本票是不是讓製作人為難,我不想造成麻煩.....
A:事實歸事實,人情歸人情。事實很明確:本票是法律文件,「行政流程」的說法是避重就輕;「不違約的話就不會執行」的說法也沒有事實根據。因為本票是「無因性」的,不論是否違反合約都可以強制執行,製作方因此將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
人情上,如果合作中只能依賴對方的善意,這在商業合作中是不合理及不專業的;一味要求製作方盲信電視台會出於善意不會架空合約直接執行本票是極度危險的。大愛電視台本票事件就是最好的的例子證明,本票制度不廢除的話,都是置影人於刀口之上。如果電視台真的有善意,就該回歸合約精神,與導演締造平等和透明的關係,用法律認可的方式釐清合約中的違約條款,而非用本票掏空合約。
Q:本票的金額可觀,但我是用工作室的名義和電視台簽合約,所以如果要追溯的話,還是會以工作室的資本額作準吧?
A:不會。因為你以個人名義簽了本票,即以個人名義負債。假使工作室倒了,電視台要強制執行,仍須支付這筆金額。
Q:電視台說,如果我不給本票,他們就要我交履約保證金。
A:合約本身已經在保障電視台了,就算沒有履約保證金,電視台都可以透過合約追溯欠款。
Q:大型電視台不會隨便濫用本票吧?
A:理論上,大型電視台應該遵守合約精神,但實際案例表明並非如此。「大愛電視台本票事件」就是最好的例子。事實上,本票制度的建立就是爲了給予本票可以被濫用的空間,讓電視台可以有最大的權力。
Q:聽說很多電視台都有簽本票,這是行業的慣例?
A:是的,據我們理解,有多個電視台都會在委製合約中要求製作方簽本票。「大愛電視台的本票事件」不是單一事件,而是關乎整個影視從業人員權益的集體事情。
紀錄片工會認爲,本票制度是壓迫工具,會導致電視台與影人的合作模式不對等,在這個重視合約精神的年代,本票制度應該被徹底廢除。我們呼籲各個電視台立刻廢除本票、回歸合約,建立更公正、平等、透明的合作模式。影視從業人員也應共同發聲,捍衛自身權益。讓我們一起努力,打造一個尊重創作者、尊重合約精神的影視產業環境,讓產業有所革新!
Q:什麼是本票?
A:本票是一種書面承諾,保證簽署人在約定的日期或見到此票據時,需無條件支付上面約定之金額。由於本票有「流通性」及「無因性」的特質,所以拿到本票等同於現金。只要本票的格式沒有錯誤,並且有「本票」兩字,法院要強制執行本票時僅需對本票進行「形式審查」,而不會探究當事人之間為什麼要簽本票、執行是否合理,或是否真的有債權等。
Q:電視台解釋說設置「本票制度」,要影人在簽約時押本票,是因爲本票在實際執行面來說比合約方便,希望我不要增加他們的行政負擔。
A:你是否知道如果電視台對你執行本票,你需要背負什麼行政與財務負擔?
第一,電視台強制執行本票時並不需要舉證,法律程序也不會受到輿論和製作合約的內容影響。但如果你想要電視台停止執行本票,會需要負舉證責任,作「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即使未違約也需要花費大量金錢和時間進行法律抗辯。
第三,如果你要暫停本票的執行以配合訴訟期,會需支付高額反擔保金。例如,300萬的本票,可能需要額外支付66萬的反擔保金,並需等待4年以上的訴訟期。你準備好承受這些負擔了嗎?
Q:電視台說,本票制度的出現是因為擔憂導演拿到了第一期款後捲款潛逃,直接不拍了。他們說如果我不簽的話,他們什麼保障都沒有。
A:電視台這種說法是出於對合約的不理解、無知與無視,其實委製合約已經有保障他們的條文了!委制合約中的「違約條款」,多已表示電視台可以在終止或解除合約的某個時間內,要求未履約之製作方返還已領取或溢領之全部製作費。這條款本身已足以保障電視台,不會因爲導演捐款潛逃而受損失。簽本票與合約是功能重疊。
Q:既然本票和合約中的違約條款已經有功能重疊,為什麼電視台還是要求導演額外簽本票?
A:因爲本票的執行可以繞過合約、並繞過第三方(譬如法院和銀行)的審核和仲裁,直接執行,因此給予電視台幾乎不受限制的權力。簡單來說,簽本票是為了架空合約對製作方的保護。
Q:電視台說,簽本票是合約的一部分,只是行政流程而已,不違約的話不會執行。合作過程中,我們跟製作人的關係很好,製作人擔保他們不會隨便執行本票,我也覺得對方很有善意。不簽本票是不是讓製作人為難,我不想造成麻煩.....
A:事實歸事實,人情歸人情。事實很明確:本票是法律文件,「行政流程」的說法是避重就輕;「不違約的話就不會執行」的說法也沒有事實根據。因為本票是「無因性」的,不論是否違反合約都可以強制執行,製作方因此將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
人情上,如果合作中只能依賴對方的善意,這在商業合作中是不合理及不專業的;一味要求製作方盲信電視台會出於善意不會架空合約直接執行本票是極度危險的。大愛電視台本票事件就是最好的的例子證明,本票制度不廢除的話,都是置影人於刀口之上。如果電視台真的有善意,就該回歸合約精神,與導演締造平等和透明的關係,用法律認可的方式釐清合約中的違約條款,而非用本票掏空合約。
Q:本票的金額可觀,但我是用工作室的名義和電視台簽合約,所以如果要追溯的話,還是會以工作室的資本額作準吧?
A:不會。因為你以個人名義簽了本票,即以個人名義負債。假使工作室倒了,電視台要強制執行,仍須支付這筆金額。
Q:電視台說,如果我不給本票,他們就要我交履約保證金。
A:合約本身已經在保障電視台了,就算沒有履約保證金,電視台都可以透過合約追溯欠款。
Q:大型電視台不會隨便濫用本票吧?
A:理論上,大型電視台應該遵守合約精神,但實際案例表明並非如此。「大愛電視台本票事件」就是最好的例子。事實上,本票制度的建立就是爲了給予本票可以被濫用的空間,讓電視台可以有最大的權力。
Q:聽說很多電視台都有簽本票,這是行業的慣例?
A:是的,據我們理解,有多個電視台都會在委製合約中要求製作方簽本票。「大愛電視台的本票事件」不是單一事件,而是關乎整個影視從業人員權益的集體事情。
紀錄片工會認爲,本票制度是壓迫工具,會導致電視台與影人的合作模式不對等,在這個重視合約精神的年代,本票制度應該被徹底廢除。我們呼籲各個電視台立刻廢除本票、回歸合約,建立更公正、平等、透明的合作模式。影視從業人員也應共同發聲,捍衛自身權益。讓我們一起努力,打造一個尊重創作者、尊重合約精神的影視產業環境,讓產業有所革新!